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17號債權人 馮心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范振湘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范振湘之最新戶籍謄本、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范振湘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系爭借據所載「當土地變更新地主時需償還」之條件已成就之證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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