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61號債權人五星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學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茗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李茗花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0號1、2樓」,亦未提出李茗花之最新戶籍謄本、桃園市○○區○○路0000號1、2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載明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文件,復未提出存證號碼000570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債權人不得代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