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旻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甲○○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部分,所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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