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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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承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承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廖承德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犯罪日期│103.02.20│102.11.11│├────────┼──────────┼──────────┤│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3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418號│第27022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518│102年度審交易字第││││號│1445號││├────┼──────────┼──────────┤││判決│103.03.13│103.03.19││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518│102年度審交易字第││││號│1445號││├────┼──────────┼──────────┤││判決確│103.04.01│103.03.19││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199號│第77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