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21號原告 王和生 被告 葉家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郁融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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