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69號原告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曾柏諭 被告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6月21日送達,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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