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51號上訴人 李元傑 被上訴人 黃聰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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