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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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96號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告 黃金花
劉朝 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花等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8,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