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原告 林蓮金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

被告 劉韋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要旨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㈠確認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新臺幣(下同)1125萬元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就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7204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應予撤銷。㈣被告不得執鈞院簡易庭113年度司拍字第368號裁定對原告強制執行。查第㈠項聲明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數額為1125萬元,而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經系爭執行事件委託亞太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就系爭不動產標的為鑑價,鑑定價值合計為1,58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應以1125萬元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第㈡項聲明聲明第一項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排除系爭抵押權,則聲明㈠㈡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125萬元為核定;第㈢項聲明之訴訟標的為原告之異議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而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經系爭執行事件委託亞太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就系爭不動產標的為鑑價,鑑定價值合計為1,588萬元,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計算至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前1日即114年2月12日之債權總額如附表二所示為10,304,795元,是系爭不動產價值1588萬元已逾越上開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揆諸前開說明,應以10,304,795元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又第㈣項聲明訴訟標的雖與第三項相異,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即為同一債權涉訟,是聲明㈢、㈣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04,795元。又原告聲明第㈠至㈣項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均係因同一750萬元債權涉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奇翰

設定登記日期

113年3月1日

設定之不動產

建號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6樓之5房屋(建號:新北市○○區○○段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房屋、共有部分、增建部分、附屬建物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32/10000

權利人

劉韋成

擔保債權總金額

1125萬元

擔保債權總類及範圍

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將來所負一般性借款、信用借款、票據及墊款債權

擔保債權確定日

123年2月28日

利息(率)

依照各債務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

依照各債務契約約定

違約金

每1日每萬元以10元計

設定義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林連金,債務額比例全部

收件字號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板登字第041200號

附表二

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日數

利率

金額

750萬元

利息

113年5月29日

114年2月12日

260

年息

16%

854,795元

違約金

113年5月29日

114年2月12日

260

日息

0.1%

195萬元

本金

750萬元

合計

10,304,795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