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 熊光華 所有之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399股。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熊光華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已故退除役官兵熊光華(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死亡後,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家催字第35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熊光華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熊光華遺有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399股,現因被繼承人熊光華溢領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新台幣(下同)40,454元,有清償債務之必要,為此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熊光華上開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第2項亦有明示。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熊光華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榮民基本資料、本院100年度家催字第35號裁定、報紙、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函等件為證,堪認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