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718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