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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