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652號債權人 賴福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黄居財 、 阮竹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債務人黄居財、阮竹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補正票據號碼EX0000000之票據退票理由單,並釋明對
債務人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