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32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紹鵬

顏景苡

被告 陳永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許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