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0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其竊盜案件,聲請免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依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免其刑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僅檢察官有權向法院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被告不得逕行聲請,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前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