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沈輝峰 被告 周意傑
蔡文峰 曾家福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21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但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四、查本案刑事被告周意傑、蔡文峰及曾家福因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而致被害人 陳永杰 受重傷之犯罪事實,固經起訴,此參閱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5號刑事案卷所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20號起訴書查核無誤。然依據該刑事起訴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以觀,並未認定原告乃刑事被告犯罪行為而受損害之人,顯然原告主張被告對之侵權行為之事實,並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揆諸首揭意旨,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其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黃欣怡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