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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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 伍水金 訴訟代理人 趙發成 上列原告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②12-4地號土地、③12-5地號土地、④12-6地號土地、⑤12-7地號土地,其㈠第一類登記謄本、㈡第一類「登記簿」謄本、㈢異動索引(均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二、被告① 王庭華 、② 王建忠 、③ 溫恩忻 、④ 王秋雄 、⑤ 王清正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① 王光輝 、② 王高玉春 、③ 王剛 、④ 王幸惠 、⑤原告伍水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王光輝於83年間死亡後,所留之「遺囑」影本。
五、王幸惠於95年間因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而取得安朔段12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六、安朔段12地號土地,於100年04月06日辦理「分割」之「申請資料」影本。
七、被告於105年08月09日因分割繼承登記為原因,而取得安朔段12-4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八、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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