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53號

原告 胡秀琴

訴訟代理人 江朝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桂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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