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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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52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益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4558、30005、32488、32490、35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益昇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10竊得財物之「BRRBERRYHALTON皮夾、GUCCI雙緹花布皮飾邊扣式短夾、CHANEL經典小型口袋皮夾」應更正為「BURBERRYHALTON皮夾、GUCCI雙G緹花布皮飾邊扣式短夾(紅色)、CHANEL經典小型口蓋皮夾」並補充增列「GUCCI雙G緹花布皮飾邊扣式短夾(棕色)」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揭1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竊盜前案犯罪紀錄,然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不論述被告是否為累犯,及是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素行非佳,仍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行竊財物之價值,並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衡酌其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因犯本件竊盜罪所得之財物,前揭物品既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且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均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witch貳拾肆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witch肆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NS黑色主機白白手把參台、NS黑色主機電續加長手把藍紅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SLite藍色主機貳台、任天堂大亂鬥PRO主機壹台、NS黑色主機藍紅手把壹台、NS黑色主機白白手把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SLite藍色主機壹台、NS任天堂大亂鬥PRO遙控器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witch肆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witch陸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witch肆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witch參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0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BURBERRYHALTON皮夾、GUCCI雙GLOGO緹花布牛皮長夾、GUCCI雙G緹花布皮飾邊扣式短夾(紅色)、GUCCI雙G緹花布皮飾邊扣式短夾(棕色)、BOTTEGAVENETA編織羊皮拉鍊長夾、BALLYOFFSHORE長夾、CHANEL經典小型口蓋皮夾、萬寶龍漂浮簽字筆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

張益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DysonV12吸塵器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斯股

111年度偵字第24558號

111年度偵字第30005號

111年度偵字第32488號

111年度偵字第32490號

111年度偵字第35768號

被   告 張益昇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益昇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1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2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緝字第61號、第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次)、5月、7月(4次),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750號、第751號判決部分駁回上訴,部分撤銷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惟假釋嗣經撤銷,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2月23日,於108年5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另其因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豐簡字第575號及107年度簡字第41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接續前開殘刑執行,於108年12月25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另案竊盜7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並於110年12月22日假釋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 陳德勝陳欣禎黃紹祥王仕賢王振宇陳嘉偉 等人所管領之物品,得手後即行離去。嗣經陳德勝、陳欣禎、黃紹祥、王仕賢、王振宇、陳嘉偉等人察覺失竊分別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德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陳欣禎、陳嘉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黃紹祥、王仕賢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王振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益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⑴告訴人陳德勝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⑵員警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33張

證明附表編號1之事實。

3

⑴告訴人陳欣禎於警詢之

指訴

⑵員警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17張

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1年5月20日刑紋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⑸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⑹刑案現場照片27張

⑺勘查採證同意書

證明附表編號2之事實。

4

⑴告訴人黃紹祥於警詢之

指訴

⑵員警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171張

⑷商品明細

證明附表編號3、4之事實。

5

⑴告訴人王仕賢於警詢之

指訴

⑵員警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81張

⑷商品明細

證明附表編號5之事實。

6

⑴告訴人王振宇於警詢之

指訴

⑵員警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18張

⑷商品明細

證明附表編號6、7、8、9、10之事實。

7

⑴告訴人陳嘉偉於警詢之

指訴

⑵員警職務報告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18張

證明附表編號11之事實。

8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豐簡字第575號判決

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413號判決

⑶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被告於108年12月25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審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認有累犯規定適用之事實。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1竊取24台switch之行為,因告訴人無法指明何人失竊幾台,而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於111年3月10日、15日、16日有前往該賣場,惟無法辨識被告何時竊得,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行竊1次。

三、核被告11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1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豐簡字第575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13號判決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且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而被告多次犯竊盜罪,假釋出監即又再犯,執行完畢後亦一再犯之,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反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均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至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11之商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劉志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瑋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得財物

(新臺幣)

是否發還

本署偵辦

案號

1

陳德勝

111年3月10日、15日至16日間某日

臺中市○○區○○路000號愛買豐原店

switch24台(價值21萬5,000元)

111年度偵字

第24558號

2

陳欣禎

111年4月13日

19時2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中清店

switch4台(價值4萬1,920元)

111年度偵字

第30005號

3

黃紹祥

111年3月23日

13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買家北屯店

3NS黑色主機白白手把3台、NS黑色主機電續加長手把藍紅1台(價值3萬9,120元)

111年度偵字

第32488號

4

黃紹祥

111年3月24日

16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買家北屯店

NSLite藍色主機2台、任天堂大亂鬥PRO主機1台、NS黑色主機藍紅手把1台、NS黑色主機白白手把1台(價值3萬5,120元)

111年度偵字

第32488號

5

王仕賢

111年4月6日

18時1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大買家北屯店

NSLite藍色主機1台、NS任天堂大亂鬥PRO遙控器1組(價值8,380元)

111年度偵字

第32488號

6

王振宇

111年3月25日

11時1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買家大里國光店

switch4台(價值4萬1,120元)

111年度偵字

第32490號

7

王振宇

111年3月26日

10時1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買家大里國光店

switch6台(價值6萬1,680元)

111年度偵字

第32490號

8

王振宇

111年3月30日

11時5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買家大里國光店

switch4台(價值4萬1,120元)

111年度偵字

第32490號

9

王振宇

111年4月1日12時35分至13時1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買家大里國光店

switch3台(價值3萬840元)

111年度偵字

第32490號

10

王振宇

111年4月8日12時50分至13時2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買家大里國光店

BRRBERRYHALTON皮夾、GUCCI雙GLOGO緹花布牛皮長夾、GUCCI雙緹花布皮飾邊扣式短夾、BOTTEGAVENETA編織羊皮拉鍊長夾、BALLYOFFSHORE長夾、CHANEL經典小型口袋皮夾、萬寶龍漂浮簽字筆各1個(價值10萬9,998元)

111年度偵字

第32490號

11

陳嘉偉

111年4月12日

10時19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特力屋西屯店

DysonV12吸塵器1台(價值2萬3,900元)

111年度偵字

第35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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