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豷善 代理人 陶光星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賴森林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靈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石文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豷善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王豷善(原名: 王進男 )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79號、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2號、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