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028號債權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吳再興 債務人 林坤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②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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