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831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陳志倫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財文 即 許國清 之繼承人、 曾金枝 即許國清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許財文、曾金枝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