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炳勳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所為之羈押被告之裁定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內關於「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之記載,應更正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本院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所為羈押裁定之理由關於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嫌之部分,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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