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93號上訴人 林佳真 被上訴人 洪正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6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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