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告 呂金龍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0樓
呂珈慧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紹瑜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 呂易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賴昱廷附表:
更正前更正後主文欄(判決書第1頁17行)…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事實與理由欄(判決書第2頁第1行)…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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