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善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宗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宗霖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欠款新臺幣1,853,347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代償證明書、支票、勞力士手錶保證書、坤泰當舖當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首頁及信用卡繳款帳目明細,尚無從推知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又就請求債務人給付保險費部分,查保險費每期(年)為新臺幣24,937元、分期款則為新臺幣2,134元(則每年保險費為2,134元×12個月=25,608元),均與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述不符,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聲請人僅具狀陳稱債務人楊宗霖係為其胞弟,雖因案在監服刑,但債務人允諾願還清其所有欠款等語,逾期迄今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