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上訴人 石聖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永清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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