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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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方生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吳麗惠法官鍾任賜法官阮富枝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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