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聲明人 莊榮兆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 李彥霖 等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三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三年度台附字第二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莊榮兆因自訴被告李彥霖、 林樹蘭 、 張秉誠 偽造文書等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郭毓洲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清鈞法官呂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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