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015號債權人 黃淑英 債務人 洪順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順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載本票6張,其最後之到期日為103年1月10日)
二、債務人洪順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