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47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香癸 (即 劉義雄 之承受訴訟人)
劉孟婷 (即劉義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孟青 (即劉義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孟妮 (即劉義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孟昀 (即劉義雄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玄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2年7月3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其所有如原審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中之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公同共有。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69,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9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