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張博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清秀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伍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肆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附表一土地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合計為1,992萬2,507元。
二、附表二建物部分: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109年11月26日北市稽大同乙字第1094006967號函及所附房屋稅籍證明(見本院卷第468至481頁),附表二編號1號建物之最新課稅評定現值為2萬5,000元;附表二編號2至65號建物係合併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建物設立房屋稅籍,最新課稅評定現值共172萬3,000元,經以門牌號碼計82戶換算後,附表二編號2至65號建物之最新課稅評定現值約為134萬4,780元(計算式:1,723,000÷82×64=1,344,780)。
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萬3,447元(計算式:25,000+1,344,780=1,369,780。1,369,780×318/734=593,447)。
三、1,992萬2,507元+59萬3,447元=2,051萬5,9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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