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433號原告四季山莊雲天大地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冠廷 被告 黃適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號確認管理委員會成立有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民國106年12月至107年11月間之管理費共新臺幣29,110元未付,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被告則辯稱其非原告管理之社區住戶,並已依法成立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別墅區管委會),因原告否認別墅區管委會之合法性,被告已向本院提起確認之訴等語。是以,本件被告是否應向原告繳納管理費及應繳納之金額,係以別墅區管委會是否合法成立為據。而被告已另案對原告提出確認別墅區管委會成立有效之訴,現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號事件審理中。是有關本案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號事件所涉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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