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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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號再審原告 石明雄 再審被告 田丁子良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107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108年度原再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2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林昶燁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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