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徐湘茗 債務人 張秀雲
一、債務人徐湘茗、張秀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湘茗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張秀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7,88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徐湘茗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秀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7,889元│108年12月1日起至│1.15%│109年1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9年3月24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109年3月25日起至│0.9%││││││109年4月14日止││││││├──────────┼──────┤│││││104年4月15日起至│1.9%││││││清償日起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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