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9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正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本院於101年8月10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李正雄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李正雄之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李正雄出生年月日為00年0月0日生,顯係誤載,應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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