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624號聲請人 林德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孟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提示日」或「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狀聲請事項中記載利息自「提示日」起算,惟與附表中「利息起算日」日期未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