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620號聲請人 陳清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宥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91420元,與所附證物所載實際欠90000元不符,如有部分清償,應載明各紙本票請求金額)。
二、提出相對人王宥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