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7988號債權人 李璧 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美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年利率為百分之十八之相關證據或法令依據(狀附之借據並無利率之記載。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朱美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