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雷義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