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9498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非訟代理人 黃聖智 債務人 許毓敬 債務人 王傳政 債務人 洪照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