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17號聲請人祐誠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9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雯┌───────────────────────────────────────────────────────┐│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97年8月15日│50,000元│TT0000000││││權分行│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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