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孟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孟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孟宸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5月18日│107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918號│第14918號│第11657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54號│107年度簡字第254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86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107年10月2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54號│107年度簡字第254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864││判決││││號││├────┼──────────┼──────────┼──────────┤││判決│107年9月3日│107年9月3日│107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1、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備註│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2、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8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編號5、6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17、28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5│6│├────────┼──────────┼──────────┼──────────┤││││││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7年4月2日為警採尿│107年6月4日為警採尿││犯罪日期│107年4月15日│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1657號│字第2388、3811號│字第2388、381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864│107年度審易字第2417│107年度審易字第2417││事實審││號│、2819號│、2819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5日│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6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864│107年度審易字第2417│107年度審易字第2417││判決││號│、2819號│、2819號││├────┼──────────┼──────────┼──────────┤││判決│107年11月26日│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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