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5號抗告人 張子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潘子凡 間因106年度婚字第5號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3日判決不利抗告人部分聲明上訴,究其聲明上訴範圍應係對判決第三項關於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1,836,113元部分,核屬家事非訟事件,應依抗告程序,並徵抗告費2,000元,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