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7號債權人連宗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連宗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連宗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乙○發函催促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存證信函..等)影本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