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建和
號1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12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26日上午10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貸
款契約條款、攤還利息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