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2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