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2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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