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能享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能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能享前因偽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前因傷害致死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訴字第2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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