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九○一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黃色藥錠貳顆(總毛重零點伍肆公克,隨機選取藥錠壹顆,取零點零貳公克化驗,餘零點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九○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藥錠黃色二顆,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查,扣案之黃色藥錠二顆(總毛重○.五四公克,隨機選取藥錠一顆,取○.○二公克化驗,餘○.五二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檢驗,確含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北市鑑毒字第八六七號鑑驗通知書附卷足憑(見九十五年度核毒偵緝字第二九○一號卷第三九頁),係屬違禁物,依首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核卷證資料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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