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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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80號聲請人 胡孔祥淮 上列聲請人因與 丁踴躍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151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本訴部分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 洪主雯 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本訴部分及反訴之上訴之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查聲請人就其所提起之反訴,已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本於同一理由,就本訴上訴部分訴訟救助之聲請,應認已足釋明。則其聲請本院就本訴部分准予訴訟救助及就本件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選任洪主雯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周舒雁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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